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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4-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促进研究成果向实际效益转化,全面提升学校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高等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服务活动承接、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以合同方式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规划科研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研究人员要求

第四条 项目研究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等实践工作5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

(三)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恪守学术规范,对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项目研究由负责人组建研究团队,团队不少于3人;鼓励校企联合开展项目研究,研究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由校企双方共同组建团队,并至少吸纳学生科研助理1人。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研究须签署合同。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须调查项目委托单位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就合作内容、计划进度、预期达到的技术指标、验收标准、成果归属、涉及费用、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等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项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规划科研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研究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九条 合同条款内容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一)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

(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研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四)研究计划、进度、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合同经费、经费预算及其支付方式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一)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条 合同签订生效一周内,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合同、立项申请表等材料交至规划科研办公室备案,否则不予立项。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研究规划科研办公室及所在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研究进展等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与委托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规划科研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报规划科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调节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详见附件3),并将研究成果、记录材料等交由委托方鉴定验收,由委托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意见书》(详见附件4)。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踪项目应用情况,对促进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填写项目经济效益证明(详见附件5)。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半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需将经费到账凭证、研究成果材料、托方的结项验收意见书、结项验收申请书、项目经济效益证明等材料报送规划科研办公室备案,以此作为结项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归属及成果转化获得的利润,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被委托方撤销或认定为“不合格”的、或研究时限超过半年未结项且没有补充协议的,学校将不再以横向科研项目对待,前期研究相关内容不得用于教师的科研考核、职称评定等事宜。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相关活动如有违反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照《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修订)》(辽城建院2021103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参与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促进成果转化,横向科研项目不收取管理费,因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的使用依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辽城建院202294 号)相关规定报账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支出及与该项目研究内容无关的其他经费开支。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须依法纳税,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滞纳金和罚款,由个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规划科研办公室按项目立项、结项情况及到账凭证等统计科研工作量,具体办法详见学校《科研量化考核办法(修订)》(辽城建院202131 号)。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弄虚作假、挪用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办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辽城建院20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申请表

2.横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

3.横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意见书

4.横向科研项目变更申请书

5.项目经济效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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