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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4-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讲座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学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规定》(辽城建院党〔2021〕34号)等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讲座包括校级教科研讲座和各二级学院举办的教科研讲座。校级学术讲座为面向全校师生开展,相关综合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举办;二级学院学术讲座主要为面向学生开展,各二级学院举办。

第三条学术讲座由规划科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学术讲座内容

第四条学术讲座内容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遵守师德规范、学术规范;

(三)具有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包括职业教育研究动态、行业前沿及学术前沿等层面。

(四)能够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拓展师生学术视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科教融汇。

第三章 主讲人条件

第五条学术讲座可聘请学校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担任主讲人,主讲人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在相关学术领域深有造诣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二)校外主讲人需为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各二级学院可聘请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等担任主讲人。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学术讲座活动需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学术讲座计划表(详见附件1)报规划科研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学术讲座需按计划组织实施,按照“一次一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主办部门登录学校OA办公系统-党委管理,填写《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申报审批表》,报请审批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

(二)审批部门按照《宣传思想阵地管理规定》第五章相关规定,对讲座名称、主题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应提前一周向规划科研办公室备案,未能按计划开展或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向规划科研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备案。

第八条校级学术讲座采取不定期形式开展,各二级学院举办的学术讲座时间原则上为每单周周五,讲座时长应为90-135分钟;面向学生的讲座,可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教师参加,听众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

第九条主办部门需于讲座后3日内,将讲座PPT、新闻、照片等材料报规划科研办公室;每学期期末填写学术讲座执行情况表(详见附件2),报规划科研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学术讲座费用参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辽财行〔2017〕457号)及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辽城建院〔2024〕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划科研办公室负责学术讲座的检查、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规划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辽城建院〔2018〕4号)废止。

附件: 1.学年学期学术讲座计划表

       2.学年学期学术讲座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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