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 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学院教 职工教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 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 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 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 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 务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和规范, 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 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鼓励学术创新,促 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公开 地履行职责,确保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 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 学术声望和教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 委员会的人数为 15 人以上、25 人以下的单数。可根据需要聘请 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 邀委员不占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不参与 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专业学术状况和国 内外学术动态,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三)熟悉职业教育热点,了解职业教育动态,掌握职业 教育人才培养规律;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民主推荐、遴选 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教职工 的意见,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 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 一般为 3 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 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规划与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 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因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出现学术委 员会委员缺额情况,可依据本章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适时进 行委员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专业建设等发展规划, 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 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的 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并向学院提出奖励建议, 对申报上级部门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和推荐; (四)评定院级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等奖项; (五)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六)按照《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修订)》(辽城建院〔2021〕103 号)文件相关要求,审议学术道德规范相关 政策文件,指导、协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提出处 理建议; (七)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 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实际,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 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 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 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 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审议决 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 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凡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 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 5 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 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 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总结制度,每年度对学 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须经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规划与科研处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术委员会 章程》(辽城建院〔2011〕12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