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包括参加研究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应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与教职工本职教学、研究领域具有关联性,并在规划科研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科研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以及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应本着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研成果转化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组织,规划科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具体事宜,其中规划科研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和服务教职工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二)了解、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研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为科研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给予必要的保障支持;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研成果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人员组织、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科研成果转化可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许可、转让科研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折算股份投资;
(四)以科研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转化程序如下:
(一)由成果完成人及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合同(初稿)。合同中的转让价格需遵从市场定价原则,通过协议定价、评估、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作价,最终价格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需在学校网页公示,如有异议,提交书面材料到规划科研办公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出具处理意见。
(二)合同(初稿)确定后,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填写科研成果转化申请表(详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规划科研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需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署正式合同。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部门和成果完成人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同时提交规划科研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研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税后),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统一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根据《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研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收入及对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均按照7:3的比例分配,即科研成果完成人占70%,学校占30%。
(二)成果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由成果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按照学校《科研量化考核办法(修订)》(辽城建院〔2021〕31 号)进行考核;按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辽城建院〔2023〕32 号)进行奖励;按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辽城建院〔2023〕57 号)进行职称评定赋分。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负责人及其参与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
(二)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私自以各种方式或渠道泄露学校的重要资料;
(三)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检测、评估证明等;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阻碍职务科研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研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成果完成人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成果完成人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规划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辽城建院〔2018〕65 号)废止。
附件: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