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36号)文件精神,辽宁省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不含大连,下同)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目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目前国家积极推进的主要助学贷款方式,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就学问题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也是目前资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措施。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并做到应贷尽贷,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向普通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且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并以借款人信用作为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辽宁省户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为准),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入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与父母户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在本市、县、区。
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优抚家庭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途和贷款额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率和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其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辽宁省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和业务范围
1.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承办彰武县、阜蒙县、岫岩县、清原县、新宾县、桓仁县、宽甸县、义县、昌图县、西丰县、朝阳县、喀左县、康平县、北票市、凌源市、建平县和建昌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2.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承办除大连地区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所承办的县以外的其他市、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四、具体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
2、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辽教函[2007]256号)文件精神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做好申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和申请资质初审工作,协助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3、各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五、附加说明
原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辽宁省除外),仍按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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