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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6 发布者:学生处  浏览次数:
 

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时,也要对以上特殊学科予以倾斜。

第四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以上和各市按比例负担,省承担补助资金一经确定,作为基数补助各市。鼓励各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4月底前,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及省属高校要按照规定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分年级在校生数上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省财政厅、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高校、各市报送的学生数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5月底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底前,由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以及分配名额下达给各高校。其中: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指标,资金支付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省对市属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对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局要按省确定的分担比例和数额足额落实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积极建立和完善资助措施。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民办高校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时报送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及本校扶困助学开展情况,并实行预算决算社会中介机构年审制度。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和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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