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章程

集团章程

辽宁省建设行业校企联盟章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中等学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校企联盟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3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校企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7〕23号)精神,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成立辽宁省建设行业校企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辽宁省建设行业校企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在辽宁省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科技厅、人社厅等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由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建设行业协会、建设行业企业、开设建设类专业的本科、中高职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契约为基础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校企联盟,联盟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和性质保持不变。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及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建设行业为依托,以推进建设行业人才与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行业发展需求为宗旨,通过政产学研用深度合作,促进辽宁建设行业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供需协调发展,不断强化联盟成员在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和行业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协同作用,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职业教育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及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联盟体制:辽宁省建设行业校企联盟实行理事会制。

第五条联盟办公地点设在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目标与职能

第六条 联盟目标

主动适应建设类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政府推动、改革驱动、机制创新、融合发展”为原则,推动高中等院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模式改革、质量标准优化、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改革创新,推进辽宁省建设行业企业在人才需求分析与预测、组织管理模式与生产经营模式革新和科技创新,探索构建校企协同创新、协同育人、协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和模式,推动建设行业高中等院校和企业建立经常性、紧密性和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供需双侧信息和资源的共享,人才供需和科技供需的对接,促进高中等院校精准服务建设行业企业人才和科技需求,促进校企深度融合和行业产业转型升级,为辽宁建设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七条 联盟职能

(一)通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发挥辽宁省建设行业校企联盟在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实现联盟内企业和学校的优势互补,做强辽宁建设类产业,服务辽宁区域经济发展;

(二)通过建立联盟理事会管理结构,明晰联盟成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形成联盟运行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生产向人才培养延伸,学校教学向生产和科研拓展,围绕建设行业不断强化产业链和教学链;

(三)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形成联盟成员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四)加强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人才和服务机构、信息平台等基础建设,开展订单式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无缝对接。

(五)开展建设行业领域内人才需求分析与预测,为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加强高中等院校、行业企业之间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完善人才培养层次。

(六)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办学机制,推进高中等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联盟成员之间沟通与合作的优势,校企协同优化人才培养模式。

(七)依据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相关课程及教学内容,利用企业开展实践教学,为企业开展订单、定制式人才培养,校企协同推动“双创”教育和学生就业。

(八)建立校企人才培养、人才交流互动机制,加强校企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强、专兼职结合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面向企业员工开展各类培训,提升企业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

(九)优化顶层设计,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共同营造供需动态平衡发展环境,促进联盟成员树立协同发展理念,做优做强内涵发展,彰显社会服务职能。

(十)推进行业企业组织管理模式与生产经营模式重塑,推进相关院校转型发展,构建校企协同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组成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对联盟实施运行管理,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联盟主管部门和理事长单位联合提名,副理事长由联盟主管部门提名或成员单位推荐,由全体理事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设在理事长单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全体理事审议通过。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成立各类专家指导委员会,根据专业领域设置不同的工作组,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工作组成员由理事单位推荐,全体理事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其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长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议,联盟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入盟条件。凡自愿遵守联盟章程,恪守联盟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高中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均可申请入盟。

第十五条 入盟程序。

(一)单位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接受秘书处资格审核;

(三)理事会审议;

(四)签订入盟协议。

首批成员单位由联盟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共同酝酿提出名单,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各方协商后即可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成员单位管理。成员单位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将被联盟强制除名或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联盟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利用联盟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的;

(四)诋毁、诽谤、中伤联盟或联盟其他成员的;

(五)对联盟共享资源不当利用,并造成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损失的;

(六)无故不承担联盟工作任务,或对联盟工作敷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被联盟强制除名或自动退出联盟的单位,不得以联盟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各组织机构成员;

(三)建立联盟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联盟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理事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对审议内容进行决策;

(五)领导、组织、督促和检查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和提出发展建议;

(七)向联盟成员公开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协调联盟成员关系,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成员单位资源共享、责任共担、成果共享;

(九)审议联盟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十)联盟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理事会负责,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提出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四)指导和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发联盟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联盟工作方案;

(二)筹备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三)信息发布、媒体宣传、档案管理、沟通与联络工作;

(四)受理加盟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依据章程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申请;

(六)向理事会提出议事提案;

(七)联盟工作和财务日常管理;

(八)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聘用;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理事会制定联盟科技创新和发展规划;

(二)向理事会提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发展战略方向的合理化建议;

(三)参与联盟重大任务的设计、论证、监督和评审;

(四)指导、扶持成员单位改革创新;

(五)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业务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盟各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热爱并支持联盟各项工作;

(三)有与相关工作需求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盟自愿和退盟自由的权利;

(二)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三)共享资源和自主开展会员间合作发展的权利;

(四)优先使用联盟资源的权利;

(五)对联盟各项工作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六)参加联盟相关活动和承担联盟相关任务的权利;

(七)享有参与科技创新等所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

(八)享受平等的联盟优惠政策以及信息共享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规定,执行联盟决议,保守联盟秘密,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为联盟发展做贡献;

(四)积极参与联盟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平台建设;

(五)按规定签订入盟协议。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企业资助和社会捐赠;

(二)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的服务收入;

(三)争取政府、行业或企业技术研发经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长单位代为管理,设立专款专户,原则上不允许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成员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盟成员在入盟前或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独自享有。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组织的合作研发项目,由联盟组织各合作方通过协调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约定合作研发项目取得的新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

第三十条 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侵犯联盟或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联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议案,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解散。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联盟章程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讨论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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