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强化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和所有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并严格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报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四)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五)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级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六)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虚构、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统计资料等。
(二)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在科研项目申报、奖项申报、职称申报或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以钱物影响评审行为。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而署其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等行为。
(五)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等行为。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明知他人在项目申报、职称申报等过程中使用虚假材料,不加制止而纵容包庇。
(八)泄露学院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术违规问题,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
(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或成立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院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在学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学院将视情节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2、对于违反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称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