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和科技研发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审校本科研项目,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并向学院提出奖励建议,对申报上级科技部门奖励的成果进行评议和推荐;
(三)评价、认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评议优秀科研工作者的受奖资格,向上级部门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四)受学院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五)受理学院内部知识产权纠纷;
(六)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接受学院委托代表学院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其他学术工作;
(七)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7人以上,25人以下。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各部门推荐,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学院聘任,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学术顾问,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专业学术状况和国内外学术动态,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
(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科研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聘任;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院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聘请顾问时,须报学院批准并征得被聘请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规划与科研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学术专题小组。各临时专题小组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通过,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学术规范和教学事故处理;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委员缺额后,可依据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产生。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二)对学术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质询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按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活动;
(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完成学院委托的科研及学术活动任务;
(四)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内容保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由秘书处组织,讨论、决定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内部相关事宜;出席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如需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可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主任委员同意后由委员会秘书处筹备会议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各类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和评定与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全程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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