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更好地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根据《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管理由教育教学评价处负责;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由教育教学评价处负责组织,主管院领导负责审批。
第三条 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如下:
(一)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教风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办事公正,在教师中具有一定威信。
(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务水平精湛,肯于钻研适应职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具有良好的协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龄满十五年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教育教学评价处对教学秩序、教风、学风进行督查,参与教育教学评价处安排的教学秩序巡查工作。
(二)了解学生的课堂教学纪律、到课率、作业完成情况,认真记录。
(三)参加专项教学督查工作。检查教师备课准备、教案编写、命题阅卷等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
(四)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通过听课的方式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听课后要及时与被听课教师进行交流并在网上进行课堂教学评价。
(五)参与教师实践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通过听课和检查的方式对教师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有效地掌握学院实践教学运行情况。
(六)参与学生毕业答辩的督查工作,对如何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教育教学评价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部门推荐。由各教学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要求的教师推荐至教育教学评价处,并填写《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情况登记表》。
(二)资格审核。教育教学评价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三)学院审批。主管院长负责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六条 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三年。
第七条 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学期初,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应根据学期任务安排,制订本学期听课计划,并于教学周第二周周五下班前报教育教学评价处。如有微调,应于每周四下班前报教育教学评价处。
(二)听课后,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应填写《听课记录》,并于一周内与被听课教师进行意见反馈,同时通过学院质量管理与诊断分析平台,按照《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网上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操作指南》,对被听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进行评分预提交。
(三)学期末,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应对本学期的督查进行工作总结,对所督查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并进行最终提交,同时将工作总结、听课记录交到教育教学评价处。
(四)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优秀比例应在1/3以内。原则上,优秀成绩在90-95分之间,良好成绩在80-89分之间,中等成绩在60-79分之间。
(五)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为优秀上限95分,相互之间不进行听评课。
第八条 每学年末,教育教学评价处负责对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称职的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教育教学评价处将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继续聘用;考核不称职的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将不继续聘用。
第九条 院级兼职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如下:
(一)参与听评课工作,听课学时按实际发生计入教学工作量,听课费按同一职称行政兼课人员课时费计算。
(二)参加教案抽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抽查、试卷抽查、教师评学等其他督导工作,将按照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酬。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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