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督导工作的领导,保证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工作方针是: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学生工作信息,强化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确保学院有关教育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育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根据学院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学院有关部门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委员由教育教学评价处、教务处、党委工作部、学生处、团委、人事处、科研处、各系(部)党政负责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人员工作变动时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教学评价处。办公室主任由教育教学评价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督导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
(二)负责审议学院教育教学督导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方案、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参与学院有关教学督导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
(三)有针对性地为学院改革与发展提出改革措施和决策咨询。
(四)负责对学院的教风、学风、考风进行调查研究和督促指导。重点督导教务处、各系(部)等教学相关部门落实学校有关教学工作制度、政策情况;
(五)负责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指导。重点督导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等学生工作相关部门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工作制度、政策情况;
(六)负责教育教学督导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准确评估;
(七)研究教育教学督导规律,探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八)完成学院赋予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另外,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必要时可邀请或要求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到会人数须达到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会务工作由教育教学评价处承办。
第九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须经讨论后表决。所表决的议题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委员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处(室)、系(部)对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多途径、多方式了解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有权在学院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对违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委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安排必要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并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列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育教学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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