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评价处【2016】1号
第一条 为更加科学、合理的开展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使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有序的组织及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例会由教育教学评价处具体负责组织,并做好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例会由教育教学评价处处长负责主持。
第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另外,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五条 参加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例会的人员包括全体专、兼职教育教学督导员。
第六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例会的会议内容:
(一) 布置本学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二)通报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明确下一阶段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三)组织教育教学督导进行经验交流, 研究教育督导工作的内容、有效途径、手段和方法,研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四)总结本学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成果。
第七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例会中提出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教育教学评价处负责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育教学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教学评价处
2016年10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