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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发布时间:2017-03-27 来源:admin   作者: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遵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 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学院和个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为稳定学院秩序,促进学院发展而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议事与决策的根本准则是:维护职代会职权的严肃性,正确代表和反映全院教职工的合理意愿,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职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职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经审查批准产生,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选举办法详见学院职代会管理办法。

  第六条 职代会定期召开教职工座谈会,了解和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权

  第八条 职代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1、参与讨论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审议决定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重大决策与办法;

  第九条 院长及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十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职代会召开之前,应成立大会工作组并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收集提案; 
  2、拟定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3、提出出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4、向院党委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5、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院党委研究通过后,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职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院党委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大会举行期间,职代会主席或执行主席经大会工作组授权可以召开小组组长会议,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小组的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工作组。

  第十五条 大会工作组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代表要求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提前提出请求,并报告发言内容,经大会工作组研究通过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六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十七条 职代会召开时,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工作报告经各位代表审议讨论后,由学院党办、院办协助大会工作组将意见收集、归纳、整理。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将采纳、吸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反馈给职代会工作组。

第七章  需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十九条 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按照多数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工作组决定交各小组审议。工作组根据各小组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工作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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