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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会 > 法规制度 > 正文
发布时间:2011-09-06 来源:admin 作者: 访问次数:
一、教职工或家属(配偶、父母、岳父母)患病住院,由所在部门领导和工会组长慰问,并给予200元慰问金。
二、教职工或家属(配偶、父母、岳父母)病故,由所在部门领导和工会组长慰问,并给予200元慰问金。
三、教职工结婚,由所在部门领导参加婚礼。
四、离退休职工患病住院,由离退休干部处慰问,并给予200元慰问金。
五、离退休职工病故,由分管院领导和离退休干部处慰问,并给予200元慰问金。
六、其他需走访慰问的教职工,其有关事项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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