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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访慰问教职工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09-06 来源:admin   作者:  访问次数: 

  

  一、教职工或家属(配偶、父母、岳父母)患病住院,由所在部门领导和工会组长慰问,并给予200元慰问金。

  二、教职工或家属(配偶、父母、岳父母)病故,由所在部门领导和工会组长慰问,并给予200元慰问金。

  三、教职工结婚,由所在部门领导参加婚礼。

  四、离退休职工患病住院,由离退休干部处慰问,并给予200元慰问金。

  五、离退休职工病故,由分管院领导和离退休干部处慰问,并给予200元慰问金。

  六、其他需走访慰问的教职工,其有关事项视具体情况确定。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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