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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社会经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7 来源:admin   作者:  访问次数: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内社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社会经营管理,维护全院师生消费权益和身心健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为师生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各类社会经营行为。

第三条  学院每年由资产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社会经营服务方,并与其签订承包经营租赁合同和安全责任状,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内容及要求。

1、社会经营方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2、社会经营方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聘用从业人员,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支付酬金,并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统一管理。                                           

3、社会经营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合法经营。

4、社会经营方负责所在区域及其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建立健全卫生防疫设施,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工作。

5、社会经营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妥善保管学院提供的设备设施。

6、社会经营服务方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及食品安全法规,确保用水、用电安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如社会经营方违反承包经营合同或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学院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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