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内社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社会经营管理,维护全院师生消费权益和身心健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为师生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各类社会经营行为。
第三条 学院每年由资产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社会经营服务方,并与其签订承包经营租赁合同和安全责任状,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内容及要求。
1、社会经营方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2、社会经营方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聘用从业人员,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支付酬金,并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统一管理。
3、社会经营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合法经营。
4、社会经营方负责所在区域及其周边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建立健全卫生防疫设施,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工作。
5、社会经营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妥善保管学院提供的设备设施。
6、社会经营服务方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及食品安全法规,确保用水、用电安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 如社会经营方违反承包经营合同或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学院有权责令其整改直至终止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