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使用和燃气设施的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依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所有涉及燃气使用的场所。
第三条 学校燃气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与隐患排查,确保燃气设施完好、操作规范、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处、保卫处、学生处、各二级专业学院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燃气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 后勤处作为燃气安全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燃气安全相关培训,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开展教职工燃气安全教育,定期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并按照学校《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演练,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各二级专业学院做好学生燃气安全教育,提高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能力,推动实现燃气安全群防群治。
第三章 燃气设施与设备管理
第九条 燃气设施的安装、检查、检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进行,其他人不得进行燃气设备、燃气管道、报警器材的安装、维修和拆装等操作。
第十条 燃气使用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须在断气情况下,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规范安装。
第十一条 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灶具、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生损坏、老化、泄漏等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二条 燃气使用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经届满或者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
(九)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食堂等重点使用燃气场所应配备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报警装置应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燃气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操作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 开启燃气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泄漏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有人值守,用毕后及时关闭阀门。每日使用结束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燃气阀门已关闭。
第十六条 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打开门窗通风,迅速疏散人员,并及时上报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后勤处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相关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燃气管理者、燃气使用者等重点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保卫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要通过校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学校网站、班会等形式,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增强师生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十二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