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08]444号)对资产报废的规定及相关要求,学院开展了清查工作,对资产进行了核实,现将清查核实后已超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待报废资产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88797835(资产管理处)
监督电话: 88797836(纪检监察审计处)
附件:待报废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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