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作者: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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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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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创业政策,营造宽松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扶持和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2015年我市专门制定下发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5]11号),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对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市针对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主要扶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创业贷款扶持
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可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创业证》等相关手续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创业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
二、创业税收优惠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享受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扶持政策。
三、创业场地补贴
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可申请享受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四、免费创业培训
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到居住地的社区申请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和面点、美容美发、厨师等普惠制技能培训,帮助创业人员学习创业方法,掌握创业技能,大大提高其自主创业能力。
五、创业孵化服务
到2016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1个创业孵化基地,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返乡创业园,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省级不少于500万、市级不少于200万、县级不少于50万)。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入驻,为其提供创业指导和孵化服务。
六、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七、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数额总和的50%的保险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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