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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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5-16 发布者:学生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2006年修订)》(教体艺[2007]1),为适应国防教育的需要,增强学生国防观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防教育贯彻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处、团委、各系等部门负责人构成。

第四条 学院设立武装部,负责学院国防教育工作。武装部与学生处合署办公。

第三章 教育内容

第五条 学院开设军事理论必修课程,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军事理论课教学时数为36学时,内容包括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等。在完成规定的学时外,开设选修课或举办讲座。

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在组织军事技能训练时,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依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军事素质。

第八条 学院每年六月底前组织当年适龄学生进行兵役登记。

第九条 学院每年征集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并做好政策宣传、组织体检、信息采集与反馈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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