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大学生就医负担,一规范各高校医疗机构对门诊统筹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驻沈各高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第三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的原则:一是要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二是要实行互助共济,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三是要依托学校医疗机构,方便大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四是要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以学校为统筹单位,委托各高校医疗机构管理和经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条 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来源及标准:门诊统筹基金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暂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提取用于门诊统筹。
第六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范围:除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外,其它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第七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年最高报销限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应不低于50%,年最高报销限额应不低于300元。具体报销比例及报销限额由各高校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要求自行确定。
第八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拨付方式:由市财政按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各高校实际参保缴费大学生人数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分四个季度预拨付给各高校医疗机构。
第九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参保大学生因常见病、多发病、意外伤害等一般应在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如因受医疗技术或医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医疗需求时,可由学校医疗机构指定到我市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管理细则由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本校医疗机构共同制定。
第十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将严格按照服务协议进行监管和考核,违者将按照《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要严格管理、杜绝浪费;学校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费用节余滚存下年度门诊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入均门诊统筹费用标准、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及年最高报销限额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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