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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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限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8 发布者:学生处  浏览次数:
 

为营造卫生和谐的校园环境,关爱全校师生的身心健康,进一步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根据辽宁省教育厅下发的《辽宁省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有关规定,决定自201433日起在全院公共区域内开展限烟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禁烟区域

校园公共区域,包括教学楼、公寓楼、办公室、文体馆、运动场、食堂、图书馆及走廊、道路等公共场所。

教学楼和公寓楼的卫生间区域暂不禁烟。

二、工作安排

(一)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1各系部要结合此次限烟发出倡议书,举办主题鲜明的限烟活动,引导学生认识到吸烟的危害性和限烟的必要性。

2辅导员要将限烟渗透到班级的管理工作中去。辅导员要利用开班会、查寝室等形式,积极开展限烟宣传,抓典型,抓长效。

3学生处、各系部将加大检查力度,做好原始记录,将其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禁者的处罚

1、学生违禁吸烟,每次扣除该学生德育积分1分,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累计扣除相应德育积分。

2、限烟活动与诚信挂钩。学生违禁吸烟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3、限烟活动与评优评先挂钩。学生违禁吸烟2次,则取消该名学生学年评优资格;在公寓禁烟区域吸烟1次,同时取消所在寝室当月评选“文明寝室”、“免检寝室”资格。

4、限烟活动与资助挂钩。学生违禁吸烟达2次,则取消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取消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已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取消其继续申请资格并停发剩余资助款。

5、限烟活动与党员发展及管理挂钩。入党积极分子违禁吸烟2次,则建议所属支部延长该积极分子半年考察时间。

6310日前为宣传阶段,对违禁吸烟者以教育为主,暂不执行以上处罚。对违禁吸烟者的处罚自310日起执行。

7、学院将编制吸烟检查登记册,对限烟期间发现的违规行为及处罚进行记载。

(三)加强禁烟的检查落实

学生处、各系部和各级学生会、自律委员会将对校园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劝阻和处理吸烟行为。

吸烟有害健康,学院积极鼓励广大同学戒烟,互相监督,为营造无烟校园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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