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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6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1 发布者:学生处  浏览次数:
 

各系:

现将2016届优秀毕业生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院级优秀毕业生

1、评选比例

根据《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评选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不超过实际毕业生人数的10%

具体指标分配如下:

建工系

市政系

建筑系

设备系

管理系

测绘系

合计

39

18

18

15

23

6

119

2、评选条件

评选条件参见《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十条。

3、评选要求

各系要严格把握评选比例。确定人选后,要认真填写《2016届优秀毕业生名单汇总表》(附件1)、《2016届优秀毕业生审批表》(附件2),并于1130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学生处。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1、评选比例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遴选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5185号)要求,指标分配如下:

建工系

市政系

建筑系

设备系

管理系

测绘系

合计

8

4

4

3

4

1

24

2、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遴选。

6)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7)必须为院系2016届优秀毕业生,择优推荐。

3、评选程序和要求

1)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指标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在系内公示。

2)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3,学生处统一印制)一式一份,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同时,系填报《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附件4

3)各系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上报工作。请于124日前将省优秀毕业生材料报送至学生处。

4、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省优秀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将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3)省教育厅将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各高校将通过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5、《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填写规范

封面:专业——专业全称,填表日期——XXX日。

P1:出生年月——XX月,民族——不要“族”字,健康状况——良好,培养方式——非定向,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XX月获X

联系人:万江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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