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团风采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我院范围内,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宗旨,创造性的开展素质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六条 我院学生社团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团委具体负责,社团的日常活动由学生会社团部负责管理。
  第七条  我院学生社团成立,须经院团委审查同意,报院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团委,并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娱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禁止组织带有伪科学性质、同乡会性质的社团。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在我院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学习成绩优异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章程;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且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经本人签字同意的愿意为社团开展工作提供指导的同意意见书。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及类别;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组织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的终止程序;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院团委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2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院团委对批准筹备的社团进行考察,并在20天内做出决定,被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向全院公布。
  第十五条 社团筹备期间,团委对其具体考察内容如下:
  (一)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是否自批准筹备之日起20天召开会员大会,会议上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社团组织机构,产生社团负责人;
  (二)筹备期间是否以社团名义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学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负责人学习成绩不及格或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五)社团组织机构混乱;
  (六)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人数未超过20人;
  (七)其他不适于批准社团成立的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变更内容须事先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并报团委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被责令终止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被终止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会员大会决议,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及时在全院公布。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到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其中会长(社长)一名,副会长(副社长)1名,秘书长1名。新成立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荐候选人,会员大会表决,报院团委审查,通过后在全院公布。
  第二十七条 实行社团负责人(会长、社长)负责制度。各社团负责人开展各项社团工作须对学院和该社团会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每学期学习成绩有两科(含两科)以上不及格或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我院学生有加入或退出任何一个社团的自由,加入社团后,必须遵守该社团的章程,并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二条 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院团委指派院学生会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综合考评;
  (三)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审查、产生和考核评比;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但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定期向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注册,具体规定为:
  (一)凡已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定期到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时间为每学期正式开学后的第二周;
  (三)原有学生社团前来注册时,需要提供上学期工作报告、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会员、机构变更情况;
  (四)如有社团变更名称,视同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需要提交相应材料;
  (五)凡逾期未注册的学生社团,将向其发出通知,停止活动,责令其整改;
  (六)若进行整改后仍未按规定注册,将视为自动注销,并在全院予以公布;
  (七)若经公告后仍开展活动,视该社团为非法组织,并按照学院有关校纪校规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
  (八)注册截止后一周内,院团委将注册情况在全院予以公布,公布后的社团组织可以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注册社团上交计划内容包括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经费结算以及社团干部和会员学期鉴定等。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根据各自的章程,紧密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结合各自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络等形式宣传社团活动。但必须经过审核后才能张贴或上传网络。对于私自进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团申请举办活动须在申请时填写《社团重大活动申请表》,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活动经费的数额与来源;
  (五)所有书面材料须由社团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以下开放性活动,须报团委批准:
  (一)与校外单位、社团、个人联合举行的活动;
  (二)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活动;
  (三)室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
  (四)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
  (五)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六)其他有关的重大活动。
  第四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做好活动记录,包括活动简讯、效果、图片、实物等,以便在社团评比时参考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社团必须在团委(或受团委委托的学生会社团部)统一安排下进行招收新会员工作,不得擅自招新,招新时间一般为每年九月份。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通过会费交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者赠予等合法方式筹集,社团收取会费每学年每人不得超过10元,如有重大活动需另外收取费用的,社团必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院团委审批后方可收取。
  第四十四条 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经费,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财产须专职人员管理,对其经费收支等进行统一记录、整理,并按期参加例会,汇报其社团财务情况。社团费用不得用做与社团活动无关的其他用途,社团每项开支须有正式发票,注明用途、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学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会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和发展基金。
  第四十七条 院团委每学期末负责检查各社团财务,根据财务管理情况给予综合评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档案是指学生社团备案的文字、图表资料。
  第四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要建立自己的档案集,并要有专人负责收集与管理。
  第五十条 社团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组织机构、会员的详细资料;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每学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的文件、图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学生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六)学生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七)学生社团奖惩情况。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五十一条 实行评优奖励制度。每学年度的四月团委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优活动,评出上一年度的优秀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名,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委或其指导下的院学生会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不服从院团委或院学生会社团部的工作指导;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四)社团组织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他原因应当进行整顿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
  (二)未注册的社团擅自开展活动,非法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出版发行各种非法刊物或宣传品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开办各种类型的具有营利性质的培训班、学习班,经教育无效或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社团组织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会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五)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七)社团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八)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社团活动,各社团制定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开发区蒲硕路88号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60135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