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减少与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含实践教学教师)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教学事故根据其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由各系部与实验实训中心日常教学检查、教务处与教育教学评价处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发现与认定,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配合做好教学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私自调课;
(二)无授课计划上课或无教案上课(含实践教学环节);
(三)上课时教师擅自离开课堂(含上机、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接打手机等;
(四)教师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如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遇停电、机房上机停电、体育课遇下雨等),未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上课并安排好相关教学内容;
(五)上课迟到、早退或私自提前下课;
(六)课堂秩序较乱,不听课学生超过1/3或课堂上出现学生严重违纪现象而未能制止;
(七)教学准备不充分,教学内容不饱满提前10分钟以上结束授课或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八)随意更改期末考试题的标准答案或不根据标准答案随意更改分数;
(九)未经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同意,不按时参加监考;
(十)监考时,考场秩序混乱、未能及时制止考生违纪或舞弊等情况或被学生投诉监考不公正并查实;
(十一)漏报学生成绩或成绩评定工作结束后擅自改分;
(十二)未尽指导教师职责,因疏于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期出现安全事故。
第五条 下列情形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缺课;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极坏;
(四)教学时间让学生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造成恶劣影响;
(五)在课堂教学、实践活动中,对学生发生争吵、打架等现象,未能制止或处理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财产损失等;
(六)泄露考试试题或考场内协助考生作弊;
(七)因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八)因成绩评定存在严重不公正行为而被学生质疑,情况属实;
(九)监考过程中发生试卷遗失或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考卷。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发现者(包括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教学检查组、教务处检查组、教育教学评价处检查组等)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教务处报告。
第七条 相关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接到报告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核查、确认,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附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在二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事故报告部门并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
第八条 根据反馈意见和事故情况,由教务处签署意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处理结果由相关系部、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务处存档。
第九条 严重教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情节及后果,教务处牵头成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事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认定小组,参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对责任人的事故情节进行核查、认定及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责任人,该学期将失去评A等的资格,当月课时津贴按C等标准发放,并在其部门范围内通报;
(二)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责任人,该学期综合考核自动进入C等,本学期课时津贴全部按C等标准发放,由教务处发文院内通报,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责任人,该学期综合考核自动进入C等,本学期课时津贴全部按C等标准发放,由教务处发文院内通报,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职称晋级资格。
(二)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对第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的基础上,扣发当月全部课时津贴,停止本学期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发文院内通报。
第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的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领导,应列为教学事故连带责任人。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如能主动向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在认定处理时可予以从轻处理。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教学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申诉及其仲裁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若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的处理意见存在异议,应在收到处理结果的24小时内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逾期则视为认定。
第十六条 对有充足理由及证据的申诉申请,教学工作委员会应予受理,并对有异议的教学事故十日内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本规定中未列入的其他教学事故,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事故类别,并按第三章之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教育教学评价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