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调动全院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指以我院在职教职工为主持人的国家、省(部)、市(厅)级科研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立项部门划拨的项目经费;学院资助的项目经费;科研成果转化收入;其它形式的项目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评审费,指立项、结题的申报费用。
(二)资料费,指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图书购置、办公用品、软件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研究过程中考察、调研等费用。
(四)会议费,指研究过程中组织学术研讨、交流、咨询等活动的费用。
(五)设备费,指研究所需的设备购置费。
(六)试验费,指研究过程中需要的检验、测试、实验等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出版、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其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应全额转入我院指定账号,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暂停拨款。
(一)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
(二)需变更项目主持人、项目管理单位。
(三)需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未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五)被暂停研究的项目。
(六)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出现以上情况,需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七条 因故未结题或被终止研究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八条 使用项目经费,应坚持专款专用、款项使用与项目研究进度相吻合等原则,实行报销制。报销须经所在部门、规划与科研处、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采取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经费。项目结题前,经费的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50%。待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再报销和结算全部经费。
第十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如照像机、摄像机、实验设备等均按照《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资产购置及管理制度》进行采购和管理,项目组成员享有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院资助的项目经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