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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14    作者:规划与科研处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科研激励机制,调动我院教职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内涵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奖励按年度进行。成果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论文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作者,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的论文可奖励至第二作者。奖励标准为:

  (一)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30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1000元。

  (二)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20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500元。

  (三)在国家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收录的期刊为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四)在国内一般期刊(具备国内、国际标准出版号,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到)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五)在《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文汇报》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1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对于已出版的教材(著作),20万字以上奖励主编2000元;10—20万字奖励主编1000元;10万字以下奖励主编500元。主编超过一人时,奖金均分。

  对于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省级精品教材和校本教材等,奖励金额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乘以系数,其中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系数为2,省级精品教材系数为1.5,校本教材系数为0.5。

  第六条  对于获奖的科研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40000、8000、6000、40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20000、6000、4000、20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4000、2000、1000元。

  (二)教育科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20000、4000、3000、20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10000、3000、2000、10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2000、1000、500元。

  (三)我院教职工与校外人员合作承担项目(子项目除外),按项目奖励排名前七位者,奖金由排名靠前者分配。

  1.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500、1500、1000、8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1000、800、5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600、400元。

  2.教育科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800、600、4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500、400、3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300、200元。

  (四)对学会、协会项目的奖励,按其主管部门下一级别的奖励标准执行。

  (五)子项目的奖励金额为上述基础上乘以系数0.4。

  第七条  国家专利局及其派出机构登记和确认的职务发明专利,按类别给予不同奖励。

  (一)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发明人超过一人时,奖励额度不变,由第一发明人分配。

  (二)我院教职工参与校外专利发明,奖励排名第二至四位者,发明专利分别奖励2000、1000、500元;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800、500、300元;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500、300、200元。

  第八条  在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按参赛类别给予不同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在课件评比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600、4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0、400、200元。

  (二)在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以上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400、300、2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200、100元。

  (三)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对指导教师给予奖励。指导教师超过一人时,奖金均分。奖励标准为:

  1.学生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1500、10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300、2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200、100元。

  2.指导学生团体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奖励金额在上述基础上乘以系数1.5。

  (四)对参加学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比获奖的奖励,按其主管部门下一级别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奖励认定办法

  第九条  论文、出版的教材及著作需提供原件;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收录证书;获奖成果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奖,需同时提供学生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师指导证明材料;项目奖励需提供立项证书、结题证书及获奖证书。

  第十条  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家或省级精品教材、校本教材的奖励,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在同一期报刊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按一篇奖励。

  第十二条  在单刊号期刊、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再版或二次印刷的教材(专著)不予奖励,与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作岗位不相关的成果不予奖励。

  参加各级各类评比需经学院推荐或批准,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奖项不兼得,取最高值。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人按照《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要求填写登记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未按要求及时填写登记表、提供原始材料者,学院不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子课题为国家、省(部)、市(厅)级立项课题的子课题,要求子课题立项与结题证书中加盖与主课题证书相同的公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会、协会指我院为集体会员的单位。

  第十八条  除专利外,科研成果申报费用自理。专利申报成功后,学院报销申报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项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