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科研激励机制,调动我院教职工参与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内涵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科研成果署名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奖励按年度进行。成果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论文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作者,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的论文可奖励至第二作者。奖励标准为:
(一)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30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1000元。
(二)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20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500元。
(三)在国家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推出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收录的期刊为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四)在国内一般期刊(具备国内、国际标准出版号,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到)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五)在《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文汇报》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1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对于已出版的教材(著作),20万字以上奖励主编2000元;10—20万字奖励主编1000元;10万字以下奖励主编500元。主编超过一人时,奖金均分。
对于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省级精品教材和校本教材等,奖励金额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乘以系数,其中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系数为2,省级精品教材系数为1.5,校本教材系数为0.5。
第六条 对于获奖的科研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40000、8000、6000、40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20000、6000、4000、20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4000、2000、1000元。
(二)教育科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20000、4000、3000、20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10000、3000、2000、10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主持人2000、1000、500元。
(三)我院教职工与校外人员合作承担项目(子项目除外),按项目奖励排名前七位者,奖金由排名靠前者分配。
1.自然科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500、1500、1000、8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1000、800、5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600、400元。
2.教育科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国家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500、800、600、400元;获省(部)级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500、400、3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300、200元。
(四)对学会、协会项目的奖励,按其主管部门下一级别的奖励标准执行。
(五)子项目的奖励金额为上述基础上乘以系数0.4。
第七条 国家专利局及其派出机构登记和确认的职务发明专利,按类别给予不同奖励。
(一)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发明人超过一人时,奖励额度不变,由第一发明人分配。
(二)我院教职工参与校外专利发明,奖励排名第二至四位者,发明专利分别奖励2000、1000、500元;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800、500、300元;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500、300、200元。
第八条 在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按参赛类别给予不同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在课件评比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0、600、4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00、400、200元。
(二)在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以上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400、300、2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200、100元。
(三)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对指导教师给予奖励。指导教师超过一人时,奖金均分。奖励标准为:
1.学生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1500、10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300、200元;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200、100元。
2.指导学生团体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奖励金额在上述基础上乘以系数1.5。
(四)对参加学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比获奖的奖励,按其主管部门下一级别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奖励认定办法
第九条 论文、出版的教材及著作需提供原件;被SCI、EI、ISTP、SSCI、AH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收录证书;获奖成果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奖,需同时提供学生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师指导证明材料;项目奖励需提供立项证书、结题证书及获奖证书。
第十条 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家或省级精品教材、校本教材的奖励,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在同一期报刊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按一篇奖励。
第十二条 在单刊号期刊、增刊、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再版或二次印刷的教材(专著)不予奖励,与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作岗位不相关的成果不予奖励。
参加各级各类评比需经学院推荐或批准,否则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奖项不兼得,取最高值。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人按照《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要求填写登记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五条 未按要求及时填写登记表、提供原始材料者,学院不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子课题为国家、省(部)、市(厅)级立项课题的子课题,要求子课题立项与结题证书中加盖与主课题证书相同的公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会、协会指我院为集体会员的单位。
第十八条 除专利外,科研成果申报费用自理。专利申报成功后,学院报销申报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项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