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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规划与科研处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内容可分为: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权归学院所有,发明人为申请人。

  第四条  我院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任务所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要在委托合同或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加约定的,专利权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

  第五条  专利申报采取第一发明人负责制。

  第六条  我院申请专利程序如下:

  (一)完成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

  (二)发明人填写《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申请专利技术简介》,经发明人所在部门、规划与科研处审核后,学术委员会组织部分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发明人自行办理申请事务。

  第七条  对于我院教职工为独立申请人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费用由发明人先行自付,待发布专利授权通知后,由发明人持缴费单据报销申请费。

  第八条  专利发明人负责及时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对职务发明,学院报销三年专利年费,以后视专利实施情况确定是否继续维持。发明人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维持时,须及时向学院说明情况。如因不及时缴纳年费又不说明情况造成滞纳罚款或专利权丧失的责任由第一发明人负责。

  第九条  专利获得授权后,依据《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考核办法》计算科研工作量,依据《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发明人相应奖励。

  第十条  专利的实施须经学院同意,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否则视为侵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或转让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50%作为个人科研经费;50%作为学院科研收入,划入学院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专利权在期满前请求提前终止的,应提交正式专利权放弃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擅自放弃职务发明专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

  附件2:申请专利技术简介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